“双师型”教师培养管理办法
补 充 规 定
为切实落实“双师型”教师培养管理办法,提高教师“双师”素质,更加明晰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要求,特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一、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企业应首选国营大、中型企业
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、国家计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》(国经贸中小企〔2003〕143号)进行划分,具体如下:
行业名称 | 指标名称 |
从业人员数(人) | 销售额(万元) | 资产总额(万元) |
大型 | 中型 | 小型 | 大型 | 中型 | 小型 | 大型 | 中型 | 小型 |
工业 | 2000 及以上 | 300-2000以下 | 300 以下 | 30000 及以上 | 3000-30000以下 | 300 以下 | 40000 及以上 | 4000-40000以下 | 4000 以下 |
建筑业 | 3000 及以上 | 600-3000以下 | 600 以下 | 30000 及以上 | 3000-30000以下 | 3000 以下 | 40000 及以上 | 4000-40000以下 | 4000 以下 |
批发业 | 200 及以上 | 100-200 以下 | 100 以下 | 30000 及以上 | 3000-30000以下 | 3000 以下 | | | |
零售业 | 500 及以上 | 100-500 以下 | 100 以下 | 15000 及以上 | 1000-15000以下 | 1000 以下 | | | |
交通运输业 | 3000 及以上 | 500-3000以下 | 500 以下 | 30000 及以上 | 3000-30000以下 | 3000 以下 | | | |
邮政业 | 1000 及以上 | 400-1000以下 | 400 以下 | 30000 及以上 | 3000-30000以下 | 3000 以下 | | | |
住宿和餐饮业 | 800 及以上 | 400-800 以下 | 400 以下 | 15000 及以上 | 3000-15000以下 | 3000 以下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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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“工业企业”,包括采矿业、制造业、电力、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。
二、教师参加生产实践不能选择科研、设计单位,不能选择学校教师经营的企业。
三、教师具有自己经营的相关专业的企业,可以承认教师具有生产实践经历,但须按照《“双师型”教师培养管理办法》每两年提交相应的证明、材料和成果。此类教师不享有《“双师型”教师培养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待遇。
四、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企业如在沧州市,又符合第一款规定,可以承认教师具有生产实践经历,发放《“双师型”教师培养管理办法》规定工作补贴的50%,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不再报销。
五、教师参加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培项目企业顶岗的,可以承认教师具有生产实践经历,并按照《“双师型”教师培养管理办法》提交相应的证明、材料和成果,但不享有《“双师型”教师培养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待遇,发生费用按财务报账制度执行。
六、各系、部须提供参加生产实践企业的审核材料,并对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审批严格把关。
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
2014年7月21日